前言:香港公司报税,香港公司审计,香港公证,银行开户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在内地发生了法律纠纷,需要在国内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法院要求对此香港公司的主体资格文件及委托律所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才能立案处理。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必须经过香港律师公证,在大陆使用,就会具备法律效力,能在国内正常使用,并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林小姐是在香港开化妆品公司的,并且与广州一家公司有业务合作,但是后期广州的那家公司一直迟迟未肯履行合同当中的条件,对自身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林小姐委托内地律师将广州公司告上了当地的法院,法院要求香港公司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证据加章转递文书。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加章转递资料:
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NAR1或NNC1,董事会决议,有权签字人证明书,律师授权委托书,合同原件等,香港公司签字文件需提供原件,不能到场面签,我司可提前预约安排视频签字。
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1周时间完成。